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日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的正常秩序,加强内控制度,提高后勤保障服务工作效率和质量,在学校公开遴选维修维护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全校公共区域小型维修维护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维修(工程)的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小型维修和应急抢修主要是指由后勤处承担的预算经费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各类维修(工程)维护项目,主要包括:
1.全校室外公共区域、学生宿舍和各部门单体建筑及附属物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修;
2.学校单独实施或与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共同实施的水电气基础设施应急抢险工程;
3.各部门申请实施的装饰装修、水电气安装与改造;
4.经有关部门协商、校领导批示,同意纳入校园小型维修和应急抢修的维修维护(购置)工程或抢修工程;
5.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校园小型维修和工程;6.因自然灾害及不可预见的应急维修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和实施单位
后勤处作为学校小型维修维护和应急抢修项目的实施牵头
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校园小型维修和应急抢修项目的实施工作。
凡后勤处施工管理范围以外的、或根据规定需要通过招标方式实施的项目,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相应程序确定。
第四条 非应急性小型维修
非应急性小型维修由使用部门申报(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勤处组织核实情况,做出方案及经费预算,10000 以下的由后勤处负责人批准;10000 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分类实施:
单项预算经费20000元以下的,由后勤管理处项目负责人在遴选入库的施工单位中根据入库公司专业情况指定执行;
单项预算经费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后勤管理处组织3人及以上的询价小组询价后实施;
单项预算经费50000元以上的,由申请部门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应程序采购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应急抢修及特殊维修
1.因突发电力、供水、建筑物安全等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的故障,应立即组织抢修。
2.应急抢修事项由后勤处或使用部门3人以上确认后,可以先电话向后勤处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请示执行,后期完善手续。
3.应急抢修无法进行询价的,由后勤处拟定抢修方案报后勤处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3人及以上进行磋商定价。
4.变压器、对接箱等供电设备、线路须经停电排查确认的故障,查明原因后按照应急抢修流程处理。
第六条 项目的实施管理
1.实施单位在施工工程中必须做到科学组织、文明施工,并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后勤处将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项目进程进行检查或抽检。
2.涉及配电安装、高压设备维修等有资质要求的,应当组织有对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完成。
第七条 项目的验收
1.校园日常小额维修项目由申请部门在派工单上签字、盖章确认。
2.决算金额50000元以下的维修、抢修、改造等项目,由后勤处、维修申请部门及施工单位共同验收,由后勤处单独组织实施的维修、抢修项目由后勤处自行组织验收。
3.根据校长办公会审议的50000元以上的项目,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参与验收。
4.参与验收的人员不少于3人,应急抢修项目须提供现场照片或录像等备案材料。
第八条 项目的结算
1.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须将申报书(或派工单)、竣工验收报告(或用户签章证明等)、工程决算书及相关票据清单等资料汇总后报后勤处,后勤处根据维修单位提交的报修签字确认单
和实施单位提交的项目决算材料进行审核。
2.结算价格原则上应参照最新版贵州省五部定额及相应附件的标准计价,小型的项目或定额无法计价的可参照市场价格计价;可以参照定额的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市场价格计价的,结算价格原则上以定额标准为上限。
第九条 费用的报销
1.小型维修实行按期结算,由后勤处提供发票、派工单、决算单至计财处报销。
2.单项工程决算金额20000元以下的应急抢修、特殊维修、非应急维修、装饰装修、基础建设等项目,由后勤处提供发票、项目申请报告、工程量清单、验收报告、决算单至计财处报销。
3.单项工程决算金额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非应急维修、装饰装修、基础建设等项目,由遴选入库的维修服务单位完成的,由后勤处提供发票、项目申请报告、询价记录、工程量清单、验收报告、决算单至计财处报销;由其他单位完成的,除提供上述票证外,附加提供合同。
4.单项工程决算金额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应急维修、特殊维修等项目,由遴选入库的维修服务单位完成的,由后勤处提供发票、项目申请报告、工程采购情况说明、工程量清单、验收报告、决算单至计财处报销;由其他单位完成的,除提供上述票证外,附加提供合同。
第十条 项目的质保
维修工程按规定实行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保修期限根据由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约定,并在项目报修中明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后勤处负责解释。2019年7月5 日印发的《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小型维修和应急抢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遵医专发〔2019〕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