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教职工公租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租赁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11号)、《遵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学校公租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公租房是指学校按照国家“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自筹资金,限定套型、面积、申请条件和租赁费标准,学校租赁给教职工的政策性保障住房,用于解决教职工暂无住房的居住问题,不作为其长期住宅使用,也非全校教职工的福利性分房。教职工公租房产权属于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学校负责制定新蒲校区教职工公租房建设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建设,研究决定教职工公租房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拟定教职工公租房的管理办法,教职工公租房申请受理、审核、报批、租赁、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教职工公租房分为普通教职工(含附院、临聘人员)公租房和特聘人员公租房两种。特聘人员是指学校向有关技术支持单位聘请的专家、教授和教师以及经审批的合作单位人员等。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第六条申请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普通教职工公租房:
1.优先保证未分配到住房的博士入住,可一人申请一套普通教职工公租房;
2.本校在编在岗青年单身教职工可一人申请一套普通教职工公租房;
3.特聘人员可一人分配一套特聘人员公租房。
第七条办理流程
(一)提交资料
1.申请租赁普通教职工公租房的教职工应如实填写《教职工公租房租赁申请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单身教职工需提供本市无房产证明和个人单身证明。
2.特聘人员公租房的分配由学校特聘人员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后勤管理处,并提出特聘人员公租房的分配要求。
(二)初审、公示
后勤管理处在受理普通教职工公租房申请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填报的个人信息逐一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校园网上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三)租赁分配
1.符合申请普通型教职工公租房的教职工采取抽签的方式决定教职工公租房进行楼号、房号;
2.符合条件的教职工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抽签现场参加抽签,不按规定时间抽签的视为放弃;
3.先抽顺序号决定抽签顺序,再按抽签顺序依次抽取房号;
4.符合条件暂未能分配到教职工公租房的教职工自动进入轮候,待有教职工公租房后则按抽签顺序抽取租赁给轮候申请人。
(四)办理入住
1.普通型教职工公租房申请人抽签获得租赁资格后,应在7天内到后勤管理处与学校签订《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公租房租赁合同》;
2.学校后勤管理处对已确定租住教职工公租房租赁人发送《入住通知书》,租赁人持《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并入住。逾期不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
第三章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第八条按照遵义市及辖区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普通教职工公租房租赁费按建筑面积计算,租赁费暂定为4元/m2每月;水费、电费、燃气费执行当地的收费标准。每月租赁费、水费、电费由学校计财处从租赁人每月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租住普通教职工公租房教职工,每人交纳2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交学校计财处。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十条教职工公租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学校与租赁人签订为期一年的书面租赁合同,租赁人享有使用教职工公租房的权利,承担履行租赁合同和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义务。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期满如需要续租,应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配租并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教职工公租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
(四)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退回教职工公租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学校后勤管理处每两月查一次普通教职工公租房租赁人使用水、电情况,并将租赁人水费、电费报学校计财处。
第十四条教职工公租房的物业管理由负责新蒲校区物业管理的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教职工公租房属于国有资产,只限签订了教职工公租房租赁合同的本校教职工本人居住使用,不得转租、转借他人使用,也不得擅自调换教职工公租房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房屋位置。
第十六条租住期间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装修改造。
第十七条教职工公租房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由学校承担;日常维护由租赁人自行承担。租赁人入住后应维护好室内的各种公共设施、设备和家具。
第十八条教职工公租房小区内的公共用地(绿地、草坪等)不得私自占用和修建违章建筑,违者视为自行终止教职工公租房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租赁人调离学校时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退回手续并结清各项费用,中止租赁关系。
第二十条租赁人应合理、合法使用公租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和家具。
(一)不准加装防盗门窗和更换入户锁具;
(二)不准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带入或放在公租房内;
(三)不准私拉乱接电线;
(四)不准往洗手间排污孔道倒杂物;
(五)不准损坏附属设施、设备和家具。
因租赁人疏忽大意、使用不当等因素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租赁人负全责,教职工公租房的相关维修、赔偿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章退回管理
第二十一条租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解除租赁合同,退回教职工公租房,退还履约保证金。
(一)因调动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学校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教职工公租房的。
(三)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四)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教职工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五)租赁期内,租住或者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六)擅自调换教职工公租房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房屋位置的。
第二十二条租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解除租赁合同,退回教职工公租房,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一)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改变所租住教职工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改造所租住教职工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教职工公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严重违反教职工公租房政策和本管理办法的。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公租房退回时,由后勤产管理处检查、鉴定房屋的完好情况,签字移交清单,对未违反第二十二条的租赁人书面通知学校财务无息退还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退回的教职工公租房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再分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